《土地管理法》:被征地农民社保,是“可以”还是“应当”?

内容简介

补偿款谈完,很多人忽略了另一笔:社保。它在早期只是政策倡导,后来变成法定义务。这个转变,决定了能不能把它作为独立诉求提出。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2019年修正)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修正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 社保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各地口径不同。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含在区片综合地价之内,是单独一项。
  • 纳入对象以征地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确定。
  • 此前该内容主要见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文件,属工作要求,缺少直接的责任条款。

从政策要求到法定义务,差别在于:前者难以单独主张,后者可以作为履职申请的标的。

三、配套案例

典型情形:补偿款早已支付,社保名单迟迟不落地,或名单里没有实际失地的家庭成员。

可对照:十四年征地补偿僵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地时的户籍与成员资格材料、承包地权属证明、社保参保记录、社保费用落实的公告或文件。
  • 要算的期限:申请履职后两个月的答复期,逾期可提起复议或诉讼。
  • 要写的文书:《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履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

五、边界

社保的具体标准、补缴年限、待遇水平由省级规定,个案差异大,不宜直接套用外地口径主张差额。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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