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区片综合地价怎么定?宅基地另有规矩

内容简介

关键区分在于土地是农用地,还是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该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宅基地、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另行制定。

一、第三款:农用地用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这一款回答的是”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怎么来”:不是逐宗评估,而是按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区片地价综合了土地区位、产值、供求关系、人口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此不同区片之间的价格差异是制度设计内的正常现象。

「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是一个可核查的时间要求。如果本地区现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时间距今已明显超过三年,这一条可以作为核对方案的切入点。

二、第四款: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由省级另行制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这一款与第三款是并列的两套标准来源:农用地看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看省级另行制定的标准。

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落入”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这一范围,其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制定。所以把宅基地的补偿直接套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与条文的划分并不一致。

三、村民住宅的三个原则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三项原则与可选方式
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落实在前,搬迁在后
居住条件有改善不只是维持原有居住水平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安置方式应当征求并尊重村民意见
可选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 提供安置房 / 货币补偿

条文同时要求对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这些费用容易被忽略在”房屋价值”之外,需要单独主张与核算。

四、如何用这一条核对补偿方案

  1. 先分类。确认被征收土地的地类:是农用地,还是宅基地等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2. 再找依据。农用地对应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宅基地等对应省级另行制定的补偿标准文件。
  3. 核对公布时间。区片综合地价是否在三年内调整或重新公布过。
  4. 检查安置方式。方案是否提供了多种可选方式,是否体现了尊重意愿的原则。
  5. 核对搬迁与临时安置费。是否单独列项、计算方式是否明确。

五、边界与提示

本条确定的是补偿标准的确定权限与原则,具体数额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文件为准。

同一个省内的不同区片、不同地类,标准可能不同。核对时需要找到适用于本宗地块的具体文件,而不是套用邻近地区的数字。

本文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现行规定整理,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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