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宅基地能不能强制退出?四个禁止

内容简介

村庄撤并、旧村改造里最常见的一句话是“宅基地是集体的,集体有权收回”。这一条正是对着这句话来的: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收回要有法定理由,退出要出于自愿。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施行日:2021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 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 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 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 违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配套案例

判断是否“自愿”,看三样东西:有没有书面退出申请、补偿是否实际支付、有没有替代安置。三者缺一,所谓的自愿退出就很难成立。以腾退、拆违、停水停电施压的,更不属于自愿。

可对照站内案例:未签协议房屋被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宅基地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村集体决议、腾退通知、协商录音与书面往来。
  • 要算的期限:对收回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强拆发生后及时固定现场证据。
  • 要写的文书:《要求撤销收回宅基地决定的申请》,写明权属来源与“非自愿”的事实。

五、边界

自愿有偿退出是允许的,关键在自愿与有偿两个要件是否真实成立。政策鼓励集约用地,但不能反过来成为强制退出的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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