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两回事。征收决定解决「能不能收」,补偿决定解决「给多少钱」。
很多人把两份文件混为一谈,结果错过了救济期限。
救济对象不同、期限不同、后果也不同。
分清它们,才知道该打哪一份。
先看手上的文书标题。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征收决定:看有没有公告、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缺项就是程序问题。
补偿决定:看补偿项目是否齐全、金额依据是否清楚、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
两份都可以复议或起诉,但争点不一样:一个争项目合不合法,一个争钱给得够不够。
补偿决定是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收到它意味着程序进入最后阶段,期限要守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边界
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不再作出补偿决定,此时争议转为协议履行问题。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的,项目仍可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