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规定了协商不成时的处理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两条路径并行,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补偿决定在什么情形下作出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触发条件有两类:一是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二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两者都是”协商无法继续”的情形,此时程序从协商转入单方决定。
需要留意的是,补偿决定必须按照已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方案是它的直接依据,因此核对决定书与方案是否一致,是判断其内容是否合理的第一步。
二、补偿决定的四要素
| 作出主体 | 市、县级人民政府 |
|---|---|
| 依据 | 已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 内容 | 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 |
| 程序 | 作出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
三、两条救济途径怎么选
条文写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两条并行的路径,由被征收人选择,不要求先复议后诉讼。
| 行政复议 |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 六十日 |
|---|---|---|
| 行政诉讼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 六个月 |
两个期限各自独立起算,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实践中起算点往往取决于送达凭证,所以签收时间要记清楚。
如果已经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期限以收到的法律文书载明为准。
四、收到补偿决定后的动作
- 记录签收日期。这是两个救济期限的起算点。
- 与补偿方案逐条比对。找出决定书中未落实的方案项目。
- 核对评估报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按程序申请复核或鉴定。
- 选择救济路径并把握期限。两条路径的审查方式与审理周期不同,可结合争议焦点选择。
五、边界与提示
作出补偿决定不等于可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后续若需强制执行,仍需依照法定程序推进,涉及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环节。
救济期限以文书载明内容为准,不同情形下的起算规则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案件需结合所收到的文书判断。
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现行规定整理,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