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0条:抵押房被征收,谁先拿补偿?抵押权人

内容简介

厂房抵押给银行,遇到征收,补偿款先给谁?第390条给了一个明确顺序,很多人签字时没注意。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施行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 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款项。
  • 这称为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担保不因标的灭失而当然消灭。
  • 征收方支付补偿款时,应注意已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只认产权人。
  • 抵押权已登记的,可以对抗后来设立的受让与查封。

企业主常误以为「先拿到钱再还贷」。若款项被全额支付后挪作他用,抵押权人仍可追及,纠纷随之而来,补偿谈判也会被拖住。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补偿协议由产权人单独签署,银行未获通知,款项到账后被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可对照: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强拆后拿不到赔偿。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抵押合同与登记证明、债权余额对账单、征收公告、补偿协议。
  • 要算的期限: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以及提存后的领取期限。
  • 要写的文书:《优先受偿告知函》,同时送达抵押人与征收部门。

五、边界

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补偿款已支付且被善意取得的,追及难度明显增加。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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