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7条:用益物权人怎么拿补偿?可单独主张

内容简介

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户。征收时被拿走的,往往正是后者。这一条把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单独拎出来,不必依附于所有权人。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施行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触发条件:因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其行使。
  • 法律后果: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征收、征用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受保护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 补偿请求权独立于所有权人。集体作为所有权人获得补偿,不等于农户的份额已被覆盖。
  • 「相应补偿」对应的是被消灭或受影响的用益物权本身,与地上房屋、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分别计算。
  • 补偿款在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分配,依章程和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配套案例

争议常出现在分配环节:补偿款到了集体账户,农户拿到的却是另一套口径。此时主张的对象是分配方案与分配行为,而非征收决定本身。

可对照站内案例:无证土地被拒补偿、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分配方案与村民会议记录、领款签收表。
  • 要算的期限:征收公告日、分配方案公示日、实际发放日。
  • 要写的文书:《要求支付用益物权补偿的申请》,同时向集体与征收实施单位提交。

五、边界

用益物权补偿与成员资格是两个问题。有无成员资格影响分配,不影响对被征收标的本身主张补偿。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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