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施行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适用前提: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
- 出让人应当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 同时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按剩余年限折算。
- 两项义务并列,只做其中一项即为履行不完整。
- 与征收的区别:征收改变所有权,提前收回是终止使用权。
企业厂房尤其容易漏掉第二项:只谈房屋与设备,不谈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土地面积越大、剩余年限越长,这部分越不能忽略。
三、配套案例
典型情形:收回通知只写「依法收回」,补偿方案只列建筑物重置价,对出让金退还只字未提。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剩余年限证明、房屋与设备评估报告。
- 要算的期限:剩余年限自收回之日起计算,是折算退款的基础。
- 要写的文书:《提前收回补偿异议书》,分列房屋补偿与出让金退还两项请求。
五、边界
因违法用地、闲置土地被依法无偿收回的,不适用本条补偿规则,需看具体处置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