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58条:出让地提前收回怎么补?房屋加退金

内容简介

出让地还没到期,因公共利益要收回,钱怎么算?第358条给了两项:补房、退金,缺一项都不完整。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施行日: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适用前提: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
  • 出让人应当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 同时应当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按剩余年限折算。
  • 两项义务并列,只做其中一项即为履行不完整。
  • 与征收的区别:征收改变所有权,提前收回是终止使用权。

企业厂房尤其容易漏掉第二项:只谈房屋与设备,不谈剩余年限的出让金。土地面积越大、剩余年限越长,这部分越不能忽略。

三、配套案例

典型情形:收回通知只写「依法收回」,补偿方案只列建筑物重置价,对出让金退还只字未提。

可对照: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剩余年限证明、房屋与设备评估报告。
  • 要算的期限:剩余年限自收回之日起计算,是折算退款的基础。
  • 要写的文书:《提前收回补偿异议书》,分列房屋补偿与出让金退还两项请求。

五、边界

因违法用地、闲置土地被依法无偿收回的,不适用本条补偿规则,需看具体处置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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