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施行:2011 年 1 月 21 日
二、核心规则
- 拟定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论证义务:市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 公示义务: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 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方案内容通常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过渡期限、补助奖励办法。
三、配套案例
常见问题是只公示三天、或者只在政务网站挂一条,现场没有张贴。这类情形在诉讼中可以作为程序瑕疵主张。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公示照片(带日期)、公示起止日、方案全文。
- 要算的期限: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进记录。
- 要写的文书:《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书面意见》,按「哪一项、什么问题、请求怎么改」三段写。
五、边界
公示三十日是程序要求,提意见不必然改变方案。但书面意见是后续申请听证(第 11 条)和主张程序违法的基础材料。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