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4条:为什么是被告举证?不举证会怎样

内容简介

拆迁案件里,举证的不是原告。这个分配不是偏袒,而是因为证据本来就在机关手里:审批材料、勘测记录、送达回证,当事人无从取得。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89年制定,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版本

二、核心规则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先决定、后补证,不被允许。
  • 原告并非完全不举证:起诉符合条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需要原告提供材料。
  •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证据不成立的,不因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配套案例

厂房拆除案件中,机关常以「材料在存档」「经办人已调离」回应。这类答复在法庭上等同于未举证,后果由被告承担。

可对照站内案例: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房屋被强拆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能证明房屋存在与权属的材料、拆除现场影像、损失清单及购置凭证。
  • 要算的期限:被告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逾期即产生「视为无证据」的效果,庭审时要当庭指出。
  • 要写的文书:《质证意见》,逐项标注被告证据的缺失环节,如无审批、无公告、无送达。

五、边界

举证责任倒置解决的是「谁来证明」,不解决「证明到什么程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拆除,仍可能被认定合法。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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