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42条:哪些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内容简介

听证不是所有处罚都有,但拆违案件中不少处理会落进听证范围。关键不是金额多少,而是处罚种类是否属于「较重」。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施行日: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法定听证范围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程序是「告知+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性规定确定,个案中要查当地的裁量基准,不能凭感觉判断。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听证是事前程序,安排在作出决定之前。决定作出后再申请,性质上已不是本条听证。
  • 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可以成为撤销决定的理由。

三、配套案例

厂房类案件常同时出现责令停产停业与限期拆除。前者属于听证范围,后者往往被当作「不是处罚」而跳过听证,这个区分本身就是争点。

可对照站内案例: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告知书原件、签收时间、听证申请书的提交凭证、听证笔录与签到表。
  • 要算的期限:告知送达日;申请听证的期限(通常为告知后五日内,以告知书载明为准)。
  • 要写的文书:《听证申请书》,明确要求听证的事项与拟质证的重点。

五、边界

听证解决的是程序参与,不保证结果改变。实体问题仍需通过复议或诉讼,针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展开。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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