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施行日: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修正,现行文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情形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 情形二: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
- 情形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情形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 因前两种情形收回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须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适当补偿」不是象征性补偿,通常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与剩余年限的土地权益,评估时点与方法是争议焦点。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以「旧城改建」为名收回,实际用于商业开发,补偿却按划拨地口径计算。
可对照: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地上建筑物权属材料、收回决定与批准文件。
- 要算的期限:收回决定送达后的复议、诉讼期限。
- 要写的文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异议书》,重点写情形认定与补偿缺失。
五、边界
因闲置土地被无偿收回的,适用另一套处置规则,与本条的有偿收回补偿不同,不能混用。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