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有土地能被收回吗?四种情形

内容简介

国有土地不是给了就永久。第58条列了四种可以收回的情形,同时划了补偿的边界。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施行日: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修正,现行文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情形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 情形二: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
  • 情形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 情形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 因前两种情形收回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须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适当补偿」不是象征性补偿,通常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价值与剩余年限的土地权益,评估时点与方法是争议焦点。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以「旧城改建」为名收回,实际用于商业开发,补偿却按划拨地口径计算。

可对照: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地上建筑物权属材料、收回决定与批准文件。
  • 要算的期限:收回决定送达后的复议、诉讼期限。
  • 要写的文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异议书》,重点写情形认定与补偿缺失。

五、边界

因闲置土地被无偿收回的,适用另一套处置规则,与本条的有偿收回补偿不同,不能混用。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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