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拆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必须由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自己下一份强制执行决定书就动手,属于越权。
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路径是单一的:政府申请、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法院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没有自己拆的权力。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走另一条路:行政机关按催告、决定、公告的顺序推进,符合条件可以自己组织拆除。两条路的文书长得像,权限完全不同。
判断点:落款是谁、有没有法院裁定书。区政府、街道办盖章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去拆征收房屋,是典型的无权限行为。
一个章,决定了这场拆除的性质。
陈萍律师提醒你:
现场先要文书:要求出示强制执行决定书和法院裁定书,拍照留存落款单位和日期,不给就记录在场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证号。
常见坑是看到强制执行四个字就放弃抵抗。文书名称不重要,谁有权、走了什么程序才重要。
拆除后六个月内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越早越好;现场录像、报警记录、财物清单,是后面索赔的基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先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条只适用于违法建筑,不适用于征收。
边界
房屋本身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走的是拆违程序,不是征收程序,此时政府组织拆除未必越权。性质判断要看前置文书。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