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征收方谈话时用手机录音,能不能直接交给法院?

内容简介:能,前提是三点:你自己是谈话的一方、录音连续没有剪接、能听清谁在说什么。

一方参与的对话,录下来用于自己维权,通常可以作为证据。但潜入他人办公室、在别人家里暗装设备窃听,性质就变了,这类录音不但可能被排除,还会引出别的麻烦。

录音和文字整理稿是两件事。只交录音,法官要反复听;只交整理稿,对方会说“不完整、有删改”。两份一起交,才省事。

判断点在原始载体:录音必须还在录制的那台手机里,开庭能当场播放。

录音只是开口,不是全部。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谈话开头把身份问出来:“您是哪个单位、负责哪一片”,让对方自报家门,录音才有指向。

录音不要中断、不要剪,原文件不改名不转存;同时整理一份逐字稿,标出时间点和说话人。

录音能证明对方说过什么,证明不了他有权代表征收方,要和公告、通知、签字文件配套使用。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谈话录音还原口头承诺,促成补偿口径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录音时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不得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合法与违法的分界就在这里。

边界

对方明确拒绝录制后仍强行贴身录制,或者在他人住宅、办公室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录音可能被排除,还可能承担其他责任。录音内容涉及第三人隐私的,提交时应申请不公开质证。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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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