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这一条给出一条价格下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再申请鉴定。
一、条文原文的两个限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句话里有两个限定词决定了它在实务中的用法:
- 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是签约日,也不是评估作业日。评估应当对应这个时点。
- 参照物:「类似房地产」。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方面相近的房地产,而不是任意商品房价格。
二、评估是补偿的确定方式
条文把”确定价值”这件事交给了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这带来三个可以核对的点:
| 评估机构怎么定 |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程序确定 |
|---|---|
| 资质是否具备 | 核对该机构的资质与执业范围 |
| 评估方法是否恰当 | 与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区位是否匹配 |
三、对评估结果不服怎么办
条例规定了对评估结果的两级救济:
- 申请复核评估。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说明理由。
- 申请鉴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两步是有期限要求的程序权利,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按报告或规定载明的方式及时提出,并保留提交凭证。
复核与鉴定关注的是评估本身是否规范——评估方法、参数选取、时点对应、可比实例的选取等,而不是单纯表达”价格太低”。
四、实务中的四个核对点
- 评估时点是否对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可比实例选取的房地产是否与被征收房屋真正”类似”,区位与用途是否匹配。
- 装修、附属物等是否单独评估或计入房屋价值。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在房屋价值之外单独计算。
评估报告通常会在现场公示或送达被征收人。拿到报告后逐项核对,比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再回过头来质证要主动得多。
五、边界与提示
第十九条确定的是下限,不是固定价格。实际补偿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并可能因项目具体情况而高于下限。
本条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补偿的标准来源不同,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则。
本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现行规定整理,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