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补偿对象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须与非住宅的经营用途对应。
- 计算看两个因素: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地口径不同,先找本地规定。
- 房屋长期闲置、无实际经营的,通常不具备主张基础。
- 出租与自营要分清:出租人主张租金损失,承租人主张经营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效益不是自报一个数字,通常结合纳税记录、流水、员工社保、订单合同综合判断;期限也不是无限延长,一般算到安置到位或另行开业为止。
三、配套案例
争议多集中在两处:项目被整体漏项,或者只给一笔笼统的「经营补助」而不列明依据。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一致的材料、近三年纳税与流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停业起止证明。
- 要算的期限:停产起算日按实际停业日,止于安置到位或恢复经营日。
- 要写的文书:《补偿项目异议书》,逐项列明被遗漏的停产停业损失及计算依据。
五、边界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是否补偿、补多少,实践分歧较大,要看当地细则与是否实际持续经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