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23条:停产停业损失怎么算?看两因素

内容简介

住改商、临街门面、小厂房,最容易在这一项上吃亏:评估报告只算房子,不算生意。第23条给了两个计算因素,也把细则交给了省级政府。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补偿对象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须与非住宅的经营用途对应。
  • 计算看两个因素: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地口径不同,先找本地规定。
  • 房屋长期闲置、无实际经营的,通常不具备主张基础。
  • 出租与自营要分清:出租人主张租金损失,承租人主张经营损失,不能重复计算。

效益不是自报一个数字,通常结合纳税记录、流水、员工社保、订单合同综合判断;期限也不是无限延长,一般算到安置到位或另行开业为止。

三、配套案例

争议多集中在两处:项目被整体漏项,或者只给一笔笼统的「经营补助」而不列明依据。

可对照: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厂房遭强拆无决定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一致的材料、近三年纳税与流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停业起止证明。
  • 要算的期限:停产起算日按实际停业日,止于安置到位或恢复经营日。
  • 要写的文书:《补偿项目异议书》,逐项列明被遗漏的停产停业损失及计算依据。

五、边界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是否补偿、补多少,实践分歧较大,要看当地细则与是否实际持续经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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