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改造不搬人、不拆房,产权不变;征收要拆房、要补偿、要安置。判断标准看有没有征收决定。
两者常被混着说,因为都打着「改善居住条件」的旗号。
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在原有房屋上做修缮提升,一个是把房子收走。
用改造的名义把人迁走、把房拆掉,就是缺依据。
先问一句:我的房子最后还在不在。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改造项目一般不需要征收决定,也不会注销产权;一旦要拆房,就必须有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
遇到「先搬出去,改造完再回来」的说法,要问清回迁的房源、面积、时间和过渡费标准,全部写进协议。
房子被拆了却拿不出征收决定的,可以主张违法拆除,要求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只贴改造公告、不出征收文件的,先不要交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边界
部分城市更新项目采取「改造+协议搬迁」的方式,不必然违法,关键看有没有强制手段和是否自愿。本文不针对具体项目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