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第2条列举可诉的行政协议,其中明确包括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 同条还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 可以提出的请求包括:撤销、确认无效、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是具体经办的公司或拆迁实施单位。
-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配套案例
常见争议是协议约定的安置房面积、位置、交付时间与实际不符,或者以「协议无效」为由单方推翻。此时请求权基础在协议本身,不在征收决定。
可对照站内案例: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开发商逾期不交安置房。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协议原件、签约主体授权文件、履行催告记录、房屋交付与验收材料。
- 要算的期限: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起诉期限;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例外要谨慎判断。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写成继续履行并赔偿,或撤销协议并责令重作。
五、边界
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标的已灭失的,继续履行可能不再具备条件,请求应转为赔偿,需要在起诉时一次选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