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规定》第3条:谁能当原告?

内容简介

征地案件第一个门槛不是实体,是资格。个人能不能告、以谁的名义告,这份司法解释给了三条明确通道。

一、来源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施行日: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第1条:土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3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 第3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 第4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过半数」按村民人数计算,需要有成员名册、签名表等材料支撑,不能只提交几户的联名信。
  • 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仍要以该组织为原告,村民是诉讼中的推选代表。

三、配套案例

村委会不起诉、盖章不配合,是征地维权的常见僵局。此时不必等待,可以走第3条第一款的过半数通道。

可对照站内案例:十八名村民确认强拆违法、七十亩征地补偿空悬。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村民成员名册、过半数村民签名与身份证明、村委会拒绝起诉的书面答复或记录、土地使用权凭证。
  • 要算的期限:知道行政行为之日;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与《推选代表人书》,明确原告主体与代表权限。

五、边界

原告资格只是入场券。征地批复是否可诉、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属于另外两个层次的问题,需要分别论证。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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