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条
- 施行日: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征地程序,不适用本条例。
- 征收对象是房屋,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集体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处理。
- 已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其地上房屋此后可适用本条例。
- 土地性质以登记与批准文件为准,不以实际用途或周边开发状况推定。
由此产生的差别很实际:国有土地上有补偿决定、有司法强制搬迁;集体土地上是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执行。两条线的被告、期限、请求都不一样。
三、配套案例
以村委会名义收回土地、再以征收口径谈补偿,是集体土地上最常见的混淆。
可对照: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土地权属证书、宅基地审批表、征地批文、土地性质变更的批准文件。
- 要算的期限:按所选路径对应的期限起算,国有土地看征收决定送达日,集体土地看责令交地决定送达日。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先查清土地性质与是否已完成征收转性。
五、边界
城中村、棚户区中土地性质混杂的情形,须逐宗核对权属与批准文件,不能按片区整体推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