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施行日: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行文本为2018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程序上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是事后监督,不是生效条件,也不是批准。
- 内容上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常见越线内容:以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上门女婿、在校大学生的分配资格;设定罚款;限制人身自由;规定「逾期不腾房即视为放弃」。
三、配套案例
拆迁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常被当作剥夺补偿资格的依据。决议属于自治规范,同样受第27条约束。
可对照站内案例: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十八名村民确认强拆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村规民约与自治章程全文、备案回执、决议原件、同类人员待遇对比材料。
- 要算的期限:章程通过日与备案日;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时间。
- 要写的文书:《责令改正申请书》,向乡镇政府提出,指明抵触的具体法律条款。
五、边界
自治规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空间,村内公益事务、集体资源分配方式可以自主决定,不能一律否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