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施行日: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行文本为2018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关键词是「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未经决议,村委会自行实施的,程序上就有硬伤。
-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授权要有书面决议,不能口头默认。
- 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会议本身要满足法定参加人数与表决比例,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都是必备材料。
三、配套案例
以「收回集体土地」代替征收,是常见变通。判断的关键之一,就是有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及决议是否真实形成。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村民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照片。
- 要算的期限:决议形成日;补偿款分配方案公布日;主张撤销的诉讼时效。
- 要写的文书:《村务公开申请书》,先申请公开决议与分配方案,再决定是否起诉。
五、边界
程序合规不等于内容合法。即使经过会议表决,决议内容侵害村民合法财产权的,仍然可以被撤销。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