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里的外嫁女条款,凭什么被认定无效?

内容简介:因为它触碰了法律底线。村规民约可以管本村的公共事务,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能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外嫁女条款的典型写法是「本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不参与集体收益分配」。这一条同时踩两处:以婚姻状况区别对待,违反男女平等;以村规民约剥夺财产权益,超出自治权限。

需要区分「成员资格」和「分配方案」。资格是前提,方案是结果。村里常把两者倒过来,先用方案把人排除,再说是「按规矩办」。正确顺序是先确认资格,再按方案分配。

判断点有两个:条款有没有直接以婚姻状况作为排除理由;作出排除决定时,这名妇女是否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条款写在纸上,效力写在法上。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村规民约原件、分配方案、公示名单、自己的户口簿和承包经营权证一并复印,形成「条款—决定—身份」三段证据链。

动作二:不要只在村里理论,书面向乡镇政府反映要求责令改正,同时向妇联组织递交材料,两条渠道并行推进更快。

动作三:主张分配款差额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分配方案公布或款项发放之日起算。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规民约外嫁女条款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边界

如果这名妇女已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被纳入当地集体成员,原集体不再负有分配义务。如果分配方案已履行多年且当事人长期未主张,可能面临时效抗辩。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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