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可以申请撤销吗?

内容简介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告错了门会被裁定驳回。第36条给了两条路:侵害权益的决议去法院撤销,不履行义务的找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施行日: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行文本为2018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第一款: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原告限于受侵害的村民,需要证明自己与该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
  • 这类诉讼按民事案件处理,被告是村民委员会,不是乡镇政府。
  • 第二款: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三款:乡镇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三款对应三种不同情形,救济对象和路径都不一样,选错会直接败诉。

三、配套案例

补偿款分配方案排除部分村民,是典型的可撤销情形。争点通常在成员资格,而成员资格的认定又要回到户籍、生产生活关系、履行义务等事实。

可对照站内案例: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未签协议房屋被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分配方案原件或照片、村民会议记录、同村同类人员的分配凭证、成员资格相关材料。
  • 要算的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 要写的文书:《民事起诉状》,请求撤销决议并判令补发相应权益。

五、边界

撤销决议只解决程序与内容违法,不直接确定补偿数额。数额争议仍要另行主张,或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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