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施行日:1998年11月4日通过,现行文本为2018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第一款:村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原告限于受侵害的村民,需要证明自己与该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
- 这类诉讼按民事案件处理,被告是村民委员会,不是乡镇政府。
- 第二款: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第三款:乡镇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三款对应三种不同情形,救济对象和路径都不一样,选错会直接败诉。
三、配套案例
补偿款分配方案排除部分村民,是典型的可撤销情形。争点通常在成员资格,而成员资格的认定又要回到户籍、生产生活关系、履行义务等事实。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分配方案原件或照片、村民会议记录、同村同类人员的分配凭证、成员资格相关材料。
- 要算的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 要写的文书:《民事起诉状》,请求撤销决议并判令补发相应权益。
五、边界
撤销决议只解决程序与内容违法,不直接确定补偿数额。数额争议仍要另行主张,或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