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 施行日:2019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基本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 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 交回或者依法收回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 法定例外另有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须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妇女结婚、离婚、丧偶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三、配套案例
以村委会名义发通知收地、再以土地已被收回为由推进项目,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争议。
可对照站内案例: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通知原件、村民会议记录、地上投入的凭证。
- 要算的期限:自愿交回的半年通知期;对收回行为申请复议的六十日。
- 要写的文书:《要求确认收回行为无效的函》,或直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五、边界
依法征收是另一回事。征收由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村委会无权以收地替代征收,两者不能混同。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