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能查补偿款的账吗?权限到哪?

内容简介:能查,但权力有边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补偿款的收支明细在它的监督范围内。它没有处罚权,也没有直接冻结账户、追回款项的手段。

很多人对它有误解,以为监委会一介入,钱就能要回来。实际上它做的是三件事:查账、要求说明、向上报告。真正的追责要靠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或成员自己起诉。

要区分「监督」和「代为主张」。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查阅账目、核对凭证,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替某几户提起分配之诉;能起诉的,仍是权益受侵害的成员本人。

判断点在于组成和履职记录:成员是否经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有没有独立印章和台账,查账后有没有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村民会议报告。缺这些,意见容易被当成个人说法。

先让监委会留下书面意见。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向监委会递交书面查账申请,列明要查的年份和科目,要求出具加盖监委会印章的书面核查意见,口头答复不算数。

动作二:监委会查出的问题,同步抄送乡镇政府,要求责令村委会公布并整改,形成书面往来。

动作三:监委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如果成员本身是村干部亲属,可要求回避,回避申请同样要书面提出。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推动补偿账目公开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这为监委会查账提供了实体依据。

边界

如果本村尚未设立监委会,查账路径改走村务公开申请加乡镇政府责令公布。如果监委会成员与经办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核查结论的证明力会被削弱。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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