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拍板的事很少。征地批准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处在执行末端,做的是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协助签约、协调纠纷这些事。
但它常被当成决策者推到前台。村民看到的公告、通知、催签函,落款多是乡镇政府或项目指挥部,久而久之就以为标准是它定的。追责时它说「只是执行」,一环套一环。
需要分清两块真正的实权。一是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二是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查处,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余多是受托或协助。
判断点落在文书落款和职权来源:这份文件以谁的名义作出,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还是只有一份「某项目指挥部」的内部通知。
看落款,就知道该找谁。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收到的每一份文书按落款单位分类,政府、指挥部、村委会分开放;只有指挥部印章的,书面要求明确作出机关。
动作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把「征地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三项提出,别写成一句话,否则容易被整体以「不存在」答复。
动作三:对乡镇政府作出的宅基地审批、违建认定不服,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从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不在征收主体之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这是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少数几项独立职权之一,越出这个范围作出的决定,主体就不适格。
边界
如果省级政府通过赋权决定,将部分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政府行使,它在清单范围内的执法就有独立依据。如果乡镇政府是受县级政府书面委托实施,责任主体仍是委托机关。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