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让村民代表会定,定完就必须认吗?

内容简介:不能。征地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由省级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没有权力把它定低。会上能定的,是补偿款到了集体之后在村内怎么分配。

这套做法的巧妙在于:把「标准」和「分配」混成一个议题,让大家举手表决。通过之后,少给的那部分就变成了「村民自治的结果」,征收方退到后面,村里顶在前面。

要区分两个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体是市县政府,要公告三十日、听取意见、必要时听证;补偿费使用和分配方案,主体是村集体,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前者不能下放给后者。

判断点看会议记录议的是什么:议「每亩给多少」是越权;议「到账的钱怎么分、人口和土地按什么比例」在权限内。

把会议记录要到手。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书面申请查阅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的记录、表决名单、签到表。看有没有把补偿标准作为议题,这一步决定后面怎么争。

动作二:核对省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看本地块属哪个区片、标准多少。公布的数和村里说的数一比,差多少就清楚了。

动作三:对越权的会议决定,可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也可就分配方案起诉。分配款一旦发下去,执行回转很难,别拖。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民会议决议降低补偿标准被撤销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不在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边界

如果村民会议定的只是分配比例,比如按人口分几成、按承包地分几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属于自治范围,法院一般不予干预。

村集体用自有资金给村民额外补助的,与法定补偿标准无关,属于集体福利,另当别论。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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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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