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23条:哪些案子必须先复议?五类情形不能直接起诉

内容简介

复议前置是入口规则。选错入口,法院会裁定不予立案,时间白白流走。这一条把必须先走复议的情形列成了清单。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 施行日:2024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五类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其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其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其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 其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 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复议的其他情形。
  • 对上述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应当告知先申请复议。

三、配套案例

申请公开征收文件被拒后直接起诉,常因未走复议而被挡在门外。类似的信息公开被拒案件,复议往往是更快的一步。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被诉文书原件、不予公开的答复、申请履职的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
  • 要算的期限:复议六十日;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十五日;两类期限不能混用。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若已误向法院起诉,及时申请撤诉后转复议。

五、边界

前置只针对列明的情形。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行为,仍可复议与诉讼二选一,不必多绕一圈。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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