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登记错了怎么赔?

内容简介

登记簿上的一行字,可能决定一套房的归属。第29条解决「错了谁赔」,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解决「错了怎么改」,三条路径要配合使用。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施行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

二、核心规则

  • 第29条两种赔偿情形: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
  • 赔偿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过错责任,需要证明错误、损害与因果关系。
  •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异议登记不是确权,只是阻断善意取得的临时措施。

三、配套案例

拆迁前的权属登记错误,会直接影响补偿对象。常见是漏登共有人、错登面积、把宅基地登记在他人名下。

可对照站内案例:宅基地错登漏登、安置房分配被反悔。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原始登记申请材料、身份与继承关系证明、行政机关的办证档案。
  • 要算的期限:知道登记错误之日;异议登记后十五日的起诉期限。
  • 要写的文书:《更正登记申请书》,权利人不同意时同步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书》。

五、边界

更正登记解决记载错误,不解决权属争议本身。争议较大的,仍要通过民事诉讼或确权程序确定权利归属。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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