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哪些情形必须不予登记?

内容简介

不予登记是登记机构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商量的裁量。但反过来,也不能把「有争议」当成万能挡箭牌,必须有事实和书面理由。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施行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

二、核心规则

  • 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包括权属来源违法、不符合规划用途、违反禁止转让规定等。
  • 情形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争议要有实际主张和证据,不能仅凭第三方一句异议就长期搁置。
  • 情形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典型是租赁权、地役权等有期限的权利。
  • 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地方性文件、内部规程不能自行增设。
  • 不予登记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口头退回、系统退回不附理由,都不符合要求。
  • 不予登记与不予受理不同:前者是实体判断,后者是材料或管辖问题,救济路径也不同。

三、配套案例

拆迁安置房办证常被以「权属有争议」退回。此时要追问:争议双方是谁、争议标的是什么、有没有已经立案的诉讼或确权申请。

可对照站内案例:无证土地被拒补偿、宅基地错登漏登。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不予登记告知书原件、受理回执、权属来源材料、已经生效的确权文书。
  • 要算的期限:告知书送达日;申请复议的六十日;提起诉讼的六个月。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限期办理。

五、边界

权属争议确实存在的,登记机构无权自行确权。此时应当先解决民事争议,再回到登记程序,顺序不能颠倒。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