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签不下协议还能征地吗?须如实说明

内容简介

这一条是征地前期工作的收口。签协议之前,公告里已经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协议签不下来,程序不因此停摆,但必须把情况写进报批材料。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施行日:2021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不能另搞一套。
  •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说明不等于免责:批准后仍要对未达成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 未在公告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不影响其主张权利,权属与数量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基础核定。

三、配套案例

实务中的分歧集中在“个别”二字。若一个片区内多数人拒签,说明方案本身可能存在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的问题,应当走听证、修改方案的路,而不是逐户下决定、再以未签协议为由推进拆除。

可对照站内案例:未签协议就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登记回执、协议文本或书面拒签记录、协商过程的往来函件与谈话记录。
  • 要算的期限: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书面意见》,要求记录在案并给出书面答复。

五、边界

协议是双方行为,签不成并不违法;违法的是把未签协议直接当成可以拆除的理由。补偿决定作出后仍不履行的,才进入下一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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