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认定违建限期拆除,邱娟、申请行政复议成功撤销强拆决定|陈萍律师
复议机关认可本所当事人的复议理由,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载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涉案建筑的历史背景、建设年代、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者等情况予以全面调查核实并收集证据,而简单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即认定
一、案件背景
自家厂房被认定违建要强拆怎么办,当事人常搜”无证房屋一定是违建吗””限拆决定书怎么撤销””乡镇政府强拆程序违法怎么办”。2005年8月1日,张某与北京XX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XX庄村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5.5亩、期限20年,并依法注册北京XX公防防伪印刷厂,多年来本分经营维持家用。2023年6月,XX镇人民政府以承包地建筑系违法建设开展调查,6月28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大门;6月29日作出《催告书》《搬家通知》;6月30日作出《强拆决定》,载明7月1日实施强拆。张某曾交涉并提交材料说明,镇政府未理睬径行认定违建。张某多方咨询后委托当事人、陈萍当事人承办,当事人分析认为《强拆决定书》内容与程序均不合法,启动复议请求撤销。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涉案建筑是否属违法建设。租赁协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批准、注册办厂缴税,无证是否等同于违建。
- 焦点二:决定书内容是否合法。应否综合考虑建当事人、使用情况等,而非仅以缺规划许可认定。
- 焦点三:程序是否合法。未听当事人、未调查制作笔录、留置送达是否剥夺陈述申辩与听证权。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复议机关认可本所当事人的复议理由,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载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涉案建筑的历史背景、建设年代、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者等情况予以全面调查核实并收集证据,而简单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即认定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陈萍律师的作用
申请人(复议申请人)诉称:张某主张,其与村委会签租赁协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批准,旧房卖给申请人,注册印刷厂并缴税,土地使用与房屋取得合法,非违建;镇政府未听当事人、未调查即认定违建,请求撤销《强拆决定书》。
- 被申请人(镇政府)辩称:镇政府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违建法定职责,作出的《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理由。
- 本所当事人代理意见:当事人、陈萍当事人指出,其一,内容不合法:租赁协议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批准,申请人依约注册印刷厂并缴城镇土地当事人、房产税,土地使用与房屋取得合法,且报镇批准,不属违建;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农村”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应综合建当事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立法状况认定。其二,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未作《催告书》《强拆决定》时听当事人,剥夺陈述申辩听证权;处罚前未调查检查制作笔录;未通知领取、无拒绝接收或无法送达情形却留置送达,送达不合法。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