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越权认定通常长什么样
第一种,街道办贴通知。盖的是「某某街道违法建设整治指挥部」的章,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种,村委会开会决定。说经村民代表会研究,你家属于违建,限期搬离。
第三种,项目公司发函。说受委托负责片区改造,限你几日内清空。
第四种,城管直接下结论。回函称「经查该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但没有规划部门的认定材料。
这四种文书的共同点:下结论的单位,法律上并没有认定权。
二、法律把认定权分给了两个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两条把地域和主体对上了:城里的归规划主管部门,乡下的归乡镇政府。谁的地界、谁发证、谁认定,是一条线,不能随便换人。
三、要留意的两种例外
- 赋权下放。部分省份通过决定或赋权清单,把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交给乡镇政府或综合执法部门行使。遇到这种情况,要看省级文件具体怎么写的。
- 综合执法改革。有的地方把规划执法权整合到综合行政执法局,由该局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这类主体是否有权,取决于当地改革方案。
例外归例外,判断标准始终是:作出决定的单位,有没有法律、法规或省级决定授予的职权。
四、遇到越权认定怎么办
第一步,要依据。书面要求出具单位提供认定依据、职权来源、现场调查记录。多数越权认定拿不出这些东西。
第二步,核主体。看落款单位、印章名称,与法条对照。街道办、指挥部、村委会出的文,基本都是硬伤。
第三步,按期救济。对认定或限拆决定,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六个月内起诉,请求撤销。
第四步,同步主张程序问题。有没有现场勘查、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有没有送达,这些都是独立的违法点。
五、谁来认定,为什么重要
因为认定主体错了,后面的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全都跟着错。实践中很多案子不是赢在「房子不是违建」,而是赢在「下结论的人没有这个权」。
主体问题还有个好处:举证简单。只需要拿出法条和文书落款,不需要争论房屋建造年代、面积、规划符合性这些技术问题。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 收到街道办、指挥部、村委会盖章的限拆通知。
- 认定书没写依据的法律条款。
- 拆除期限很短,来不及自己研究。
律师在这类事上具体能做的是:
- 核对文书落款与法定职权,判断是否存在越权。
- 申请信息公开,调取认定材料、现场记录、职权依据。
- 对限拆决定、违建认定申请复议或起诉,主张主体越权、程序违法。
- 在强拆之诉中把「认定无效」作为前置问题提出。
七、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下面两个案子和你的情况属于同一类问题,可以对照着看自己处在哪一步。
- 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并令重处——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没有职权,答复本身就不成立。
- 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限期拆除决定在复议阶段就被撤销。程序问题在复议阶段就可能解决,不必等到强拆之后。
具体能走到哪一步,要看手上的材料。带上书面文件、现场照片和权属凭证,可以找文品良律师当面聊一次,先把可打的空间判断出来,再决定要不要动。
八、边界
本文讲的是认定权的分配,不保证一定能否定认定。经省级决定赋权、或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主体可能没有问题,仍需从程序和事实入手。个案差异大,以文书落款和当地职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