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乡村规划区违建谁来拆?

内容简介

乡村规划区内的违建,走的是另一条通道。执法主体、措施种类、前置条件都和第64条不同,混用会直接导致决定被撤销。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文本为2019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适用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是否在规划区内,以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 执法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依本条下决定,属于主体错误。
  • 处理顺序固定:先责令停止建设,再限期改正;只有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拆除。
  • 本条没有规定没收,也没有规定罚款。用第64条的手段处理第65条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住宅,同样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历史形成的房屋要结合建成年代和地方规定判断。

三、配套案例

乡镇政府直接强拆,是这类案件的高发问题。有无作出限期改正决定、有没有等到逾期、有没有履行公告与催告,是审查重点。

可对照站内案例:房屋遭镇政府强拆、以拆违促拆迁。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村庄规划图与规划区范围公告、宅基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
  • 要算的期限: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日;实际拆除日与该届满日的先后顺序。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以乡镇政府为被告,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五、边界

规划区内外、宅基地内外的规则并不相同,设施农业用地还有单独规定,需要先定位再谈处理方式。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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