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施行日:1989年制定,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版本
二、核心规则
- 有两类原告: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而不是看名字有没有写进文书。
- 起诉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主体提起诉讼。
- 实践中常被认可的利害关系人: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的共同居住人、被征地农户、相邻权受影响的业主、公房同住人。
- 仅在村里有户籍、但与该幅土地无权利关联的,通常不被认可,资格问题要看权利而非身份。
三、配套案例
集体土地征收中,村民小组、村委会、农户三者的角色经常被混同。以村委会名义代收土地、代签协议,个体农户的原告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可对照站内案例:十八名村民确认强拆违法、公房腾退补偿二审、村委会以收地代征收。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户籍与居住证明、水电缴费记录、经营执照。
- 要算的期限:以知道自己权利受影响的时点起算,资格争议不影响起诉期限的计算。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中单列一段「原告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逐项对应证据。
五、边界
资格问题被裁定驳回,不影响补足材料后另行起诉,但要注意起诉期限不会因此重新起算。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