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22条:哪些该转诉讼哪些能受理?

内容简介

信访不是万能入口。第22条把「进来以后往哪走」写成了分流规则,走错门,事项就会被转回原处,时间白白消耗。

一、来源

  •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国务院
  • 名称:《信访工作条例》
  • 施行日:2022年2月25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分类处理。
  • 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其工作部门职责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 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
  • 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交办,要求限期反馈并提交办结报告。
  • 涉法涉诉信件,转送同级政法部门;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释法明理,引导向政法部门反映。
  • 检举控告类事项,按管理权限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属于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的事项,不能简单以「走诉讼」推回。

三、配套案例

要求查处违建、要求履行补偿职责,常被答复「请走司法途径」。这类事项本身属于行政职责范围,先看是否已依法履职,再谈分流。

可对照站内案例:查处申请签收后不答复、征拆信息称国家秘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信访件提交凭证与查询码、转送交办告知、答复文书。
  • 要算的期限:收到之日起十五日的分类处理期;受理后六十日的办结期。
  • 要写的文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把诉求写成具体行政行为请求,避免被归入纯信访。

五、边界

已经进入诉讼、复议、仲裁程序的事项,信访不再作实体处理。两条线并行提起,容易互相等待,反而拖延。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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