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18条:拆迁案为何异地审?跨区划管辖

内容简介

同样的案子,在本地法院和在外地法院,结果可能不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把审理法院与被告辖区分开。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2014年11月1日修正)
  • 施行日:2015年5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集中管辖改变的是审理法院,不改变被告、不改变诉讼请求、不改变起诉期限。
  • 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以本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辖方案为准,各地安排不同。
  • 立案时选错法院,通常由法院移送管辖,不因此丧失诉权,但会耽误时间。

这项改革的落点是减少地方干预。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是:立案前先查管辖方案,别按行政区划想当然。

三、配套案例

以街道办、镇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常因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交叉而出现移送。

可对照:房屋遭街道办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被告的准确名称与层级、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起诉状的递交凭证与收件回执。
  • 要算的期限:六个月起诉期限不因移送而重新计算,递交当日即视为起诉。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在管辖部分写明依据的集中管辖方案。

五、边界

集中管辖属法院内部的分工安排,会随方案调整而变化,个案应以起诉时有效的管辖规定为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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