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2014年11月1日修正)
- 施行日:2015年5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集中管辖改变的是审理法院,不改变被告、不改变诉讼请求、不改变起诉期限。
- 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以本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管辖方案为准,各地安排不同。
- 立案时选错法院,通常由法院移送管辖,不因此丧失诉权,但会耽误时间。
这项改革的落点是减少地方干预。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是:立案前先查管辖方案,别按行政区划想当然。
三、配套案例
以街道办、镇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常因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交叉而出现移送。
可对照:房屋遭街道办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被告的准确名称与层级、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起诉状的递交凭证与收件回执。
- 要算的期限:六个月起诉期限不因移送而重新计算,递交当日即视为起诉。
- 要写的文书:《行政起诉状》,在管辖部分写明依据的集中管辖方案。
五、边界
集中管辖属法院内部的分工安排,会随方案调整而变化,个案应以起诉时有效的管辖规定为准。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