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93条:拆迁案能抗诉吗?检察建议先行

内容简介

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一条不常被提起的路:检察监督。它不是第三审,但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是最后的救济通道。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
  • 施行日:2015年5月1日(2014年修正后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情形,有权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 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 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包括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 申请监督的前置通常是已经申请再审,且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或逾期未作处理。

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两条不同的线:前者针对生效裁判,后者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益的情形。

三、配套案例

再审被驳回后停滞多年、补偿始终无着落的案件,是申请检察监督的典型场景。

可对照:强拆后补偿无门。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申请与驳回裁定、新发现的证据材料。
  • 要算的期限: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届满且已被驳回后,再启动监督程序。
  • 要写的文书:《行政监督申请书》,写明生效裁判的错误点与证据位置,附裁判文书全套。

五、边界

检察机关是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属于其法定职权,不受当事人申请约束,申请不等于必然启动。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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