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3条
- 施行日:2015年5月1日(2014年修正后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有法定情形,有权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 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 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包括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 申请监督的前置通常是已经申请再审,且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或逾期未作处理。
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两条不同的线:前者针对生效裁判,后者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益的情形。
三、配套案例
再审被驳回后停滞多年、补偿始终无着落的案件,是申请检察监督的典型场景。
可对照:强拆后补偿无门。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申请与驳回裁定、新发现的证据材料。
- 要算的期限: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届满且已被驳回后,再启动监督程序。
- 要写的文书:《行政监督申请书》,写明生效裁判的错误点与证据位置,附裁判文书全套。
五、边界
检察机关是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属于其法定职权,不受当事人申请约束,申请不等于必然启动。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