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还没到,但这是成本最低的最后一次机会,书面陈述申辩必须在这时候交。
催告是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书面催告,写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它和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文书。催告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才可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少了催告,后面的执行程序就是断的。
判断点:催告书上有没有履行期限、有没有写陈述申辩权、有没有盖章和日期。三样缺一样,程序就有洞。
这一步不写,后面就没地方写了。
宋美娜律师提醒你:
在催告书给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内容围绕事实认定错误、补偿未落实、主体无职权三点,逐条对应。
常见坑是打电话口头说,不留书面痕迹。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但听取的前提是有记录、有材料。
催告期满仍不履行,对方会作强制执行决定;此时再提意见,通常只作为执行程序的参考,不再阻断。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边界
已经过了催告期、强制执行决定已作出并实施完毕的,再主张没催告,只能在确认违法之诉里作为程序违法的事由。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