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写了四至和间数,能不能替代宅基地证?

内容简介:替代不了,但有用。赠与协议证明的是意思表示,宅基地证证明的是权利归属,两者不在一个层面。

宅基地使用权按户取得,主体是农户而不是个人。父母把房子赠与子女,子女在同一户内的,实质是家庭内部分配;已经分户另立的,就涉及使用权能否变更。

要区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子是私产,可以赠;地是集体的,赠与要经集体同意并办理变更,否则只能取得房屋,地随房走在这里受限。

判断点:受赠人是否本集体成员、是否与赠与人同一户、协议有没有经村集体签章、有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四项缺得越多,效力越弱。

房能赠,地不能随便赠。

陈萍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赠与协议、房屋交付事实、受赠人此后承担房屋相关费用的凭证放在一起,形成完整链条。

动作二:请村集体在协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集体认可是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前置条件。

动作三:能办变更登记的尽快办,办不了的要保留集体同意和长期居住的证据,征收时据此主张房屋补偿。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赠与协议与交付事实确认补偿归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边界

如果赠与协议未经公证且房屋尚未交付,赠与人可以撤销,受赠人很难对抗。如果受赠人已不是本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基本办不下来,只能主张房屋价值。如果协议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该部分无效。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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