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施行日:2021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完成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批准机关审查四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前期工作清单: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多数人异议时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报批的重要依据。
- 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批准;“先批后补程序”不成立。
三、配套案例
程序瑕疵最常见的形态是倒签:公告日期早于调查日期,听证笔录没有参会人签字,稳评报告无利害关系人意见。这些材料彼此对不上,就是可核查的突破口。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预公告截图与张贴照片、现状调查表签字页、稳评报告、方案公告、听证笔录。
- 要算的期限:预公告十个工作日、方案公告三十日;对征收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要求提供征地报批材料的申请》,按前期工作清单逐项索要。
五、边界
批准是征收土地的前提,但不是补偿安置的终点。批准之后仍有公告、补偿安置决定和实施环节,任何一环都可以单独审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