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前期工作没做完,能不能报批?不能

内容简介

这一条是征地报批的门槛条款。它把前面几条串成一份清单:哪几件事没做完,申请就不该被受理;同时给批准机关列了四项审查内容,其中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实质判断,不是走形式。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施行日:2021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完成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批准机关审查四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前期工作清单: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多数人异议时组织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报批的重要依据。
  • 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批准;“先批后补程序”不成立。

三、配套案例

程序瑕疵最常见的形态是倒签:公告日期早于调查日期,听证笔录没有参会人签字,稳评报告无利害关系人意见。这些材料彼此对不上,就是可核查的突破口。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预公告截图与张贴照片、现状调查表签字页、稳评报告、方案公告、听证笔录。
  • 要算的期限:预公告十个工作日、方案公告三十日;对征收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要求提供征地报批材料的申请》,按前期工作清单逐项索要。

五、边界

批准是征收土地的前提,但不是补偿安置的终点。批准之后仍有公告、补偿安置决定和实施环节,任何一环都可以单独审查。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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