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一份答复下级法院的批复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法释〔2024〕8 号。
-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
- 缘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行政相对人只知房屋被拆除、不知拆除主体,能否认定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形式作答。
- 审议与施行:2024 年 6 月 3 日审判委员会第 1921 次会议通过,2024 年 8 月 7 日公布,2024 年 8 月 8 日施行。
- 体例:全文两段,一段讲被告怎么定,一段讲起诉期限怎么算。
要说明一句:它不是 2026 年的新规。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法释〔2026〕3 号把它的规则写进了第二条,从“强拆专用”变成通用规则,引用频率因此更高。
二、作用:把“告状无门”这条路打通
第一,让主体不明的强拆案能立案。过去被以“不存在适格被告”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情况很常见,批复明确可以凭初步证据起诉疑似机关。
第二,把找被告的责任分了一部分给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查不清的,可以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不能一边说“你告错了”、一边不告诉该告谁就直接驳回。
第三,堵住了行政机关“不认账”的规避空间。拆除时不表明身份、事后不承认,过去等于让当事人自己承担后果;现在起诉期限从知道实施主体那天才起算。
第四,把举证压力转给行政机关。被告主张原告超期,要自己举证。
三、被告怎么定:三档
- 有强制拆除决定书: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没有决定书、但知道谁实施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没有决定书、实施主体也不明确: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三档是关键。它承认了一个现实:上门的人不会先亮证件,夜间、节假日拆除时当事人甚至不在场,要求起诉时就准确锁定机关不现实。
四、“初步证明”要到什么程度
- 起诉状写明的被告,能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区别即可,属于“被告明确”,不是“被告正确”。
- 立案阶段对被告只作形式审查,只要不明显不具有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
- 能证明拆除行为确实发生,并且可能系起诉状所列机关所为,起诉阶段的举证责任就完成了。
换句话说,不能要求当事人一开始就告对。这是行政机关不依法表明身份、不送达文书造成的后果,不该由当事人承担。
五、典型案例:这个案子直接催生了这份批复
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等强制拆除设施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 40 号。
- 2020 年 7 月 12 日至 15 日,公司设施被强制拆除。公司知道被拆,但不知道主体。
- 古荥镇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在再审答辩中仍不承认自己是实施主体。
-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另案一审判决认定这两家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公司此时才知道主体。
- 2022 年 3 月 1 日提起本案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起诉期限应从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算,未超期,纠正了二审“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
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很直接: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 5 月 14 日作出再审判决,同年 6 月 3 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份批复,8 月 8 日施行。也就是说,这条规则是从这个案子里长出来的,不是凭空立的新规。
六、期限与举证
批复第二段:六个月起诉期限与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接着一句: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两句合起来的实务含义是:行政机关不能只证明“拆房是某年某月”,还要证明“你那时候就知道是我们拆的”。
七、起诉前先固定这五样
- 拆除现场视频,拍到人员服装、车辆喷涂、机械编号、指挥人员。
- 接警回执、报警录音;12345 工单编号与答复内容。
- 现场公告、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哪怕是残片或照片。
- 征收公告、项目指挥部文件、施工许可信息,用来锁定“谁在推这个项目”。
- 另案生效裁判中对实施主体的认定——这类认定出现之日,通常就是起算点。
八、边界
本文只解读批复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个案中被告是否适格、期限是否已过,取决于拆除时有无文书送达、有无另案认定、证据能否指向具体机关,须结合材料判断。法释〔2026〕3 号施行后,相关规则以该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