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承租人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或者优先购买安置房。
公租房的租赁关系是合同关系,不是物权,所以对房屋价值本身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安置权益不能落空,这是保障性住房和普通租赁最大的区别。
判断点落在租赁合同期限、保障资格审核记录和本地安置细则上。
别把「优先配租」当成一句空话。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保存租赁合同、缴租记录、保障资格复核材料。合同到期没续签但一直居住的,事实租赁关系也要用缴费记录撑起来。
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确认安置方式:是续租、换租还是优先购买。口头承诺不作数,要落到纸面。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支付对象,合同里往往没写清。征收启动后主动申报,别等着别人来通知。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或者投资运营机构所有,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承租权,不得转租、转借;因征收等原因需要收回的,应当为承租人安排后续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针对实际使用人,承租人有权就这两项主张。
边界
承租人经审核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安置资格会被取消。承租期间擅自转租、改变用途的,可能被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以公租房名义实际购买、存在「以租代售」约定的,性质认定另当别论。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