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房屋价值的补偿归产权单位,承租职工拿的是搬迁、临时安置、装修和承租权损失,不是房价本身。
自管公房的产权在单位名下,职工手里是一份租赁关系,不是所有权。
但住了几十年形成的居住利益受保护,不能一句「你不是产权人」就打发。
判断点落在租赁凭证、租金缴纳记录和单位的房管台账上。
先弄清单位现在还在不在。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向单位房管部门书面申请调取房管台账和租赁合同,要求盖章。口头答复留不下证据。
单位已经改制、合并或者注销的,去找它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承接资产的平台公司,不要因为找不到人就把事情放着。
收到「腾退通知」先看清文头和依据,不要在上面写「自愿交房」「放弃补偿」这类字。一旦写了,后面很难翻回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补偿对象,房屋价值的补偿归产权人;第十七条同时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征收虽不是买卖,但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形成的居住和经营利益,同样应当在补偿安置中予以考虑。
边界
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是无偿借住、没有租赁关系,也没有租金缴纳记录,主张承租权损失的基础会比较弱。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房屋作为资产被处置的,要先看处置程序是否合法。房改时已经把产权卖给职工的,按已购公房处理,不再是承租关系。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