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施行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修订,现行文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 申请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机关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申请复议。
- 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
- 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多数情形可以选择,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受理面比许多人以为的宽,但申请书要写清请求:撤销、责令履行、确认违法,三者对应不同审查思路,混在一起容易被要求补正。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递交查处申请后长期没有回音,或者申请公开征收文件被以「不属于公开范围」拒绝。
可对照:查处申请签收后不答复、征收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决定书与协议原件、申请书及签收凭证、答复文书、邮寄记录。
- 要算的期限: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申请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 要写的文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分列,附证据目录。
五、边界
对征收决定本身与对补偿决定不服,审查对象不同,宜分别提出;一并提出时要说明各自的事实与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