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房屋价值补偿归公房产权人,承租人拿的是搬迁、临时安置、装修补偿,以及安置房源的承租或者购买资格。
直管公房的产权在公房管理单位,承租人手里是一本租赁凭证。
不少地方留了一条通道:承租人先按房改政策把产权买下来,再按私房标准补。
判断点落在租本上的承租人姓名、租金缴纳记录和户籍登记上。
名字对不上,是这类纠纷的起点。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翻出租本,看承租人一栏写的是谁。原承租人已故的,尽快向公房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别等到征收公告贴出来才办。
问清本地有没有「先房改、后征收」的政策口子,有的话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申请,这一步错过就没了。
户籍在册但不在租本上的人,不要默认自己有份。分户、析产、家庭协议要提前做,否则补偿款到账后照样打起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三项,其中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实务中通常直接支付给实际居住的承租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长期承租直管公房形成的居住利益,性质上接近这一类用益关系,在安置环节不能被忽略。
边界
承租人擅自转租、长期空置或者拖欠租金达到解除条件的,公房管理单位可能先行解除租赁关系,安置资格随之受影响。承租人已在他处享受过房改购房或者住房保障的,部分地方会限制再次购买。单位自管公房不适用直管公房的房改通道,要走另一条路。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