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居住权纠纷:助被安置人确认对301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李永慧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北京市东城区115号房屋拆迁而来,魏某1、魏某2系《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合同及房价计算表约定,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

一、案件背景

拆迁安置房继子女、外甥女有没有居住权、被安置人资格怎么认定、凭安置合同能确认居住使用权吗,是征收拆迁纠纷中的常见疑问。当事人与当当事人,育有一子当事人1;原告魏某1、魏某2系姐妹,为当事人外甥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15号平房2间系当事人承租房屋,当事人及二原告原户籍均在该房屋。

2002年,当事人与北京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危改就地安置合同》,拆除当事人原有住房,安置北京市东城区301号房屋(涉案房屋),该房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安置人口为5人,包括二原告。当事人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二原告的户籍指标并享受购房优惠,二原告当事人被安置人应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020年8月当事人去世。

被告当事人父子不同意二原告诉求,称被拆房屋系当事人所有,二原告户口系毕业不想迁回农村才由当事人帮忙落下、从未居住,主张当时安置政策下二原告无被安置人资格、未适用其户籍优惠;现当事人住养老院,为补贴费用将涉案房屋出租。二原告为维护权益,委托我所李永慧律师代理,难题在于如何证明二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应有权利。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二原告是否系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是否享有居住使用权。需依据安置合同与房价计算表认定其安置人口身份及优惠政策。
  • 焦点二:基于安置人口优惠的购房价格,是否使所有权人负有保障二原告居住使用的义务。这是确认居住使用权的核心法律逻辑。
  • 焦点三:被告持继承调解书主张房屋已不在当事人名下,能否对抗二原告权利。需厘清继承与安置合同权利的关系。

三、李永慧律师的作用

原告诉称:二原告主张其为《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的被安置人,当事人购房时使用了二原告户籍指标并享受优惠,故二原告当事人被安置人有权居住使用涉案301号房屋。

  • 被告当事人:被告当事人父子称被拆房屋系当事人所有,二原告户口系帮忙落下、从未居住,无被安置人资格;并持继承调解书主张房屋现已不在当事人名下,即便曾有居住权亦应由购房人当事人保障,二被告当事人所有权人无相应法律义务。
  • 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决定从查找就地安置合同书及政府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入手。合同书载明安置人口含二原告,附房价计算表反映基于二原告每人15平方米、合计30平方米的优惠购买价格;细则规定人均15平方米、安置人口5人即75平方米内按每平米相应金额购买、超出部分按每平米相应金额购买,在2003年该优惠系不小数字。尽管年代久远取证费力,律师终查找到关键证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北京市东城区115号房屋拆迁而来,魏某1、魏某2系《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合同及房价计算表约定,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享受的优惠政策,故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二原告当事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二被告继承涉案房屋,亦应当事人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魏某1、魏某2对北京市东城区301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被告当事人1当事人。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李永慧律师 李永慧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业三十年,长期办理征地拆迁与房产争议案件。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