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北京某区居民,其房屋位于新城东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宅基地腾退范围内。她持有合法的审批文件,认为应当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享受被腾退人待遇。
但区政府在《答复意见书》中给出了两个结论:补偿已履行到位;本机关无补偿职责。两份说法合在一起,等于既拒绝了履行,又否认了责任。
二、争议焦点
- 区政府有没有补偿安置职责。它是不是腾退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
- 「已履行到位」有没有依据。跟谁履行的、履行了什么、当事人有没有认可。
- 「村民自治」能不能成为推脱理由。腾退是政府项目,还是村里自己的事。
三、吴佳妮律师的作用
吴佳妮律师抓住「职责」这一核心,把答复的两句话分开攻。
- 先定职责。区政府作为土地征收(腾退)的组织实施主体,依法对补偿安置问题负有调查和处理职责,不能以「实施主体不是我们」推脱。
- 再攻「已到位」。要求对方说明补偿的对象、内容、依据和当事人确认情况。没有当事人认可的「已到位」,只是单方结论。
- 破「村民自治」。宅基地腾退涉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属于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不是村民自治范畴。
- 指出事实认定不清。区政府未对房屋权属及补偿程序作实质核查,就直接下结论。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三项请求:撤销答复中「无补偿职责」「已履行到位」的结论;责令区政府履行职责;对房屋权属和补偿程序重新核查。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原答复意见书,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已到位」要问细节。补给了谁、补了什么、有没有签收确认。
- 「无职责」要看项目性质。政府主导的腾退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就有职责。
- 审批文件要留好。能证明权属的材料,是主张被腾退人待遇的基础。
- 答复撤销只是第一步。后面还要推动重新处理和补偿谈判。
六、边界
撤销答复,不等于补偿标准确定。房屋权属、是否符合被腾退人条件,仍需实质认定。项目推进程度也会影响谈判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