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了十八年的板栗林被无偿收回,判决撤销拒赔决定|商瑞超律师

内容简介

「侵占公益林」不能成为无偿收回的理由。树是村民种的、管护了十几年,属于合法财产。即使林地被划为公益林,收回也应当补偿。本案判决撤销了不予赔偿决定。

一、案件背景

2001 年,河北某县某村西林北山突发火灾,成片林木被烧毁,山体植被几乎殆尽。2006 年,本村两位村民经村委会口头同意后,进驻山林陆续栽种 1530 余棵板栗树。此后十余年悉心管护,昔日荒山变成枝繁叶茂的经济林,板栗成了家里重要的收入来源。

2019 年 6 月,县委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全面清理国家级公益林区内栽种的经济林」,并由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2024 年 1 月,两位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西林北山已被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为二级重点公益林。不久,他们的板栗林因「侵占公益林」被村委会无偿收回,未获任何补偿。

2024 年 7 月,两位村民向县政府提交赔偿申请,要求按每棵一定标准赔偿,合计六十余万元,法定期限内未获答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后,市政府责令县政府限期处理;县政府 2024 年 12 月作出《不予赔偿处理决定书》,以「非法侵占公益林」为由拒绝赔偿。2025 年 2 月,市政府复议维持了不予赔偿决定。

二、争议焦点

  • 树木所有权归谁。村民栽种、管护多年,财产权是否成立。
  • 划为公益林后能不能无偿收回。公共利益需要与财产权保护如何平衡。
  • 「非法侵占」的认定是否成立。经村委会同意进场种植,是否属于非法。

三、商瑞超律师的作用

商瑞超律师把「树的归属」和「收回的补偿义务」分开论证。

  • 先证明树是村民的。种植时间、株数、管护记录、村委会口头同意的证人证言,证明板栗林是村民投入形成的合法财产。
  • 指出收回应有补偿。即使林地被划为公益林、需要清理,对地上林木也应当依法补偿,不能以「侵占」为由一分不给。
  • 质疑「非法」定性。当年是经村委会同意进场种植,且荒山属于火烧迹地,将其一概定性为非法侵占,依据不足。
  • 程序上连续推进。先申请赔偿、再复议、再诉讼,把两级政府的处理都纳入审查。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处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撤销不予赔偿决定,责令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种植和管护要留证。照片、购买苗木凭证、销售记录、邻居证言。
  • 划为公益林不等于没收。公共利益需要限制经营,但财产权仍受保护。
  • 「非法侵占」要看来源。经村委同意进场的,不能一概定性为非法。
  • 先申请赔偿,再复议诉讼。程序不能跳过,否则容易被驳回。

六、边界

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不等于赔偿数额确定,政府需重新作出处理,可能仍有争议。苗木株数、树龄、产值需要评估支撑。划为公益林后的经营限制属于政策范畴,与补偿是两个问题。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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